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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
时间:2021年11月25日信息来源:本站原创点击: 加入收藏 】【 字体:

第一章   

  为规范我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工作,促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根据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建科字〔2021〕14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建标规20211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标识是指表示绿色建筑星级并载有性能指标的信息标志,包括标牌和证书。绿色建筑标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式样证书由授予部门制作标牌由申请单位根据不同应用场景按照式样自行制作。

第三条  绿色建筑标识授予范围为符合绿色建筑星级标准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第四条  绿色建筑标识星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级别。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标识工作;负责认定一星级绿色建筑授予标识并汇总上报认定信息;负责本市星级绿色建筑培育和二星级、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初审、推荐工作

第六条  认定绿色建筑星级标识,应当采用以下标准:

(一)新建民用建筑认定星级标识采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

()既有建筑改造采用《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51141-2015)。

第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本级绿色建筑专家库。

专家应当熟悉国家和太原市绿色建筑标准,了解掌握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等相关技术要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取得相关专业执业资格。

参与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的专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回避与自己有连带关系的申报项目。对违反评审规定和评审标准的视情节计入个人信用记录,并从专家库中清除。

第八条  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评审专家省级绿色建筑专家库专家不得低于60%。认定专家应由7-9名单数组成,并不得与申报单位有利害关系。

第二章  申报和审查程序

  符合申报等级的绿色建筑项目,申报单位通过注册登录绿色建筑标识管理系统(http://jzjn.cin.gov.cn),填写项目基本情况和主要技术指标信息,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逐条对项目达标和得分情况进行自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形式审查。对于未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形式审查意见,申报单位可根据审查意见修改申报材料后,重新组织申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申报情况分批集中组织专家开展审查。

第十条  申报绿色建筑标识遵循自愿原则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应当科学、公开、公平、公正。

十一  绿色建筑标识认定需经申报、推荐、审查、公示、公布等环节,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专家审查。

第十  绿色建筑标识申报应当由项目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或者业主单位提出,鼓励设计、施工和咨询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报。申报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等相关国家或者地方标准进行设计、施工、运营、改造;

(二)已通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  申报单位应当按下列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申报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绿色建筑标识申报书和自评估报告;

(二)项目立项审批等相关文件;

(三)申报单位简介、资质证书、统社会信用代码证等;

(四)与标识认定相关的图纸、报告、计算书、图片、视频等技术文件;

(五)每年上报主要绿色性能指标运行数据的承诺函。

申报项目为商品房的,应载明绿色建筑等级,以及节能措施、节水设施设备的保修期限、保护要求等内容的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第十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申报推荐绿色建筑标识项目进行形式审查也可结合工作需要委托技术支撑单位对申报推荐绿色建筑标识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期间可要求申报单位补充一次材料。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申报单位和项目是否具备申报条件;

(二)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准确、有效:

(三)项目完成施工图设计后是否进行绿色建筑预评价。

第十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形式审查通过后,申报一星级的项目,应当组织专家审查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审查绿色建筑性能确定绿色建筑等级,对于审查中无法确定的项目技术内容可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申报二星级和三星的项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推荐函上报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十  专家审查结束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所在地、类型、名称、申报单位、绿色建筑星级和关键技术指标等。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项目的署名书面意见必须核实情况并处理异议。

第十  对于公示无异议的一星级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印发公告,并授予证书。

第三章  监督措施

第十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应当加强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工作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机制建设科学设计工作流程和监管方式,明确管理责任事项和监督措施,切实防控廉政风险。

第十 我市城镇建筑要全部按照《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04--415--2021)进行设计。

 绿色建筑工程在施工前,由建设单位设计招标或者委托设计时,应当明确绿色建筑的等级以及相关指标要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含绿色建筑要求,施工图设计文件要编制绿色建筑专篇(附件1),对建筑工程进行预评价,并在工程开工前向住房城乡建设局报送绿色建筑项目信息表(附件2)未达到上述要求的市住建局有权向市审批局提出撤销施工许可证申请。

以上附件1、附件2从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建科字〔2021〕146号)文件中下载)

  标识管理

十条 鼓励项目单位申报绿色建筑标识,对获得标识的绿色建筑项目各方主体,在评优评先中优先考虑。

  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运营单位或业主,应当强化绿色建筑运行管理加强运行指标与申报绿色建筑星级指标比对,每年将年度运行主要指标上报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  住房城乡建设发现获得绿色建筑标识一星级项目存在以下任问题,应当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期限不超过2年:

(一)项目低于已认定绿色建筑星级;

(二)项目主要性能低于绿色建筑标识证书的指标;

(三)利用绿色建筑标识进行虚假宣传;

(四)连续两年以上不如实上报主要指标数据。

第二十  住房城乡建设发现获得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存在以下任问题,应当撤销绿色建筑标识,并收回标牌和证书:

(一)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

(二)伪造技术资料和数据获得绿色建筑标识;

(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撤销绿色建筑标识项目,不得参加评先评优,不得享受政府给予的绿色建筑政策优惠。

项目建设单位或使用者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作出撤销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决定前,应当提前告知申报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申报单位提交的事实和证据,应当复核,事实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撤销决定应当及时送达申报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  工程项目预评价可以参照本办法在项目完成施工图设计后进行绿色建筑预评价,但不授予标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太原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2021年1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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